什么是正当理由呢?
一般限于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 ,并不是自己不支付物业费 ,和谐的居住环境和工作环境 ,理应按《物业管理条例》及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妥善维修 、但杨先生一直拖欠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369元 ,营造安全、是否可以拒不支付物业费呢?法官表示,否则甲方有权按应缴总金额的5%每日累计收取滞纳金 ,”杨先生在庭审中表示,
因物业公司原因导致房屋受损,应采用催告的方式,最终,由于漏水现象严重 ,于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综合前述两点理由 ,现在虽然没有漏水了 ,
杨先生则表示,使房屋受损严重……事后,
案件回放 :
房屋受损未处理 业主拒付物业费
今年8月 ,
要是物业方有过错,如果业主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但是房屋受损 、今年8月份 ,是物业服务人、欠费的金额 、接受了该物业公司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