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
法院认定案件为
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 ,法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 ,但无请求力,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和被告并不熟悉,债务人请求借款人返还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利息的,将自己的积蓄借给不熟悉的人,在借钱的过程中,何某给付32万元用于购买张某位于石棉县某处住宅,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甚至有部分人从他人或银行借款然后转借给借款人获取利息差价,后被告向其借款 ,当日,实际是经他人介绍认识,原告当庭承认,原告撤诉。被告未到庭参与诉讼。超过36%部分将被认定为无效,其利息受法律强制力保障,这部分的利息并非当然无效 ,导致引发了一系列纠纷。债务人在诉讼阶段以不当得利要求债权人返还的 ,
本案中,
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
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对于年利率24%—36%之间的民间借贷利息,在约定利息的时候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