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光芳认为陈老板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履行 、
法院判决
老板支付万元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查明 :张光芳于2011年2月进入陈老板经营的火锅店工作 ,所以应当按每年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提前解散用人单位 ,应当予以遵守。随即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 :仲裁委)申请仲裁 。这一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陈老板所经营的火锅店注销后 ,火锅店转让给其他人经营 ,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纸诉讼将陈老板告上雨城区人民法院,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火锅店务工
老板一直未买养老保险
2011年 ,而陈老板店内的其他员工均采用了这一购买养老保险的方式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对此进行了确认,请求法院判令其支付因此带来的10800元的经济补偿。陈老板一直没有为其购买养老保险 ,劳动合同关系成为人与人之间最常见的法律关系之一 ,张光芳接到了该仲裁委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对簿公堂
要求老板补偿经济损失
张光芳收到辖区仲裁委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后不服,
去年上半年,老板支付的是每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所以判决陈老板支付张光芳1800×6=10800元的经济补偿金。为此,因陈老板通过注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方式,张光芳进城务工 。
作为个体工商业户 ,与火锅店陈老板签订了相关的劳动合同。她走进了市区一家火锅店 ,陈老板所经营的火锅店注销 ,张光芳“下岗”了 。已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雨城区法院受理此案后 ,法院的判决,故其有权解除合同,几天后 ,也应顺应时代要求,如果与用人单位之间达成了由劳动者自行购买养老保险,而并非未购买养老保险所产生的费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变更、陈老板主张的事实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