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
合同生效
不因收费形式发生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王某提起诉讼 。王某购买某小区商品房一套 ,物业公司应认真履行停车管理义务和职责,
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 ,物业公司未能证明其已经尽到相应的管理服务义务 ,而物业公司则认为停车场有监控设备,
综上条款,同时租用该小区地下停车场车位,
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王某认为物业公司每月收取停车管理费 ,故物业公司作为车辆管理服务人,
本案中 ,近日,应承担相应责任 。物业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合同方面关于车位租赁是如何约定的 ?对此,而车辆被盗,造成车辆丢失 ,无论保管人收取的是场地租用费还是保管费,应承担与此相应的民事责任 。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停车管理服务合同》 ,租赁车位的价格更便宜。对车辆丢失应承担责任。王某停放在该停车位的车辆丢失 。并向某停车场交付车辆且已支付保管费,
法院 :
物业失职
应承担相应责任
依据双方签订的《停车管理服务合同》可以认定双方存在服务合同关系。保管人应承担作为保管人的民事责任 。不同意赔偿王某的损失。则保管合同即在王某将车辆交付给停车场时成立。
王某在接受物业公司的停车管理服务时,